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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营上市公司同样应激励其恰当的市值管理

原标题:【评论】对民营上市公司同样应激励其恰当的市值管理

文/吴治邦

1月29日,国务院国资委召开2024年中央企业、地方国资委考核分配工作会议。会议提出,2024年各中央企业要推动“一企一策”考核全面实施,全面推开上市公司市值管理考核。这已是国务院国资委一周之内第二次提到上市公司市值管理考核,备受各方关注。市场的反馈来看,中字头的个股走势抢眼,明显强于大盘,这一现象突出了市场对这一措施表示了正向的解读。不过,另一方面,中小盘个股仍延续跌势,部分个股甚至比以往跌的更为惨烈。

事实上,监管部门推出了减持新规,对融券业务进行调整等措施。以以往备受市场诟病的大股东借券做空自己为例,证监会对融券业务作出调整,全面暂停限售股出借,堵住了部分限售股“绕道减持”的后门。而史上最严减持新规的出台,则堵住了部分破发、破净或者分红未达标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的步伐。

从一个事情的正反两面来看,包括融券新规、减持新规等仅是约束了部分股东在市场上搞破坏,刹住了备受诟病的清仓式减持、偷偷式减持的恶风,但是要让上市公司的利益方努力改善资本市场的价值则需要更强有力的措施。

个人认为,要想获得市场的相应,必须让大小非的减持条件与公司市值成长挂钩。以首发公司的战略配售股份为例,该部分持股有一个重要群体便是保荐机构的子公司,既然其通过中介业务赚的盆满钵满,就应当对后续公司市值成长负责。比如说要求上市公司的市值较发行价高于一定的幅度方可减持,否则顺延继续限售一年。某种意义来说,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绑定的非常深,一旦“利益同盟者”利益受损,上市公司自然会重视市值的成长。

另外,对于其他大小非股东来说,其减持套现条件同样应当与公司市值成长挂钩。例如其减持的价格必须较新股发行价格高,而且参照减持的年份计算高的幅度,在上市后第二年的减持价格必须较发行价高20%,上市第三年的减持价格必须较发行价高30%,以此类推。按照此做法,一方面可遏制利益方恶意助推高价发行,在部分小非股东为董高监的背景下,同样也可以让公司管理层努力经营,重视公司市值的成长。

需要指出的是,在过去一段时间,市值管理被等同于操纵股价,但从全球股市发展来看,市场确实需要市场管理,而且还有着一套成熟的市值管理模式。在注册制快速推进的当下,不注市值的上市公司,有被边缘化的趋势,部分甚至没有流动性,逐步沦为僵尸股,这是一个多输的局面。因此,必须激励民营企业股东进行恰当的市值管理。

除了减持限制外,同样可以推动市值成长与再融资挂钩,引导上市公司更多推出与市值挂钩的股权激励措施等。必须强调的是,恰当的市值管理并不是洪水猛兽,如果上市公司及其高管长期对股价不管不问,也是市场的悲哀。

我们不需要内幕交易、操纵股价式的市值管理,但是可以激励、引导民营企业推出恰当合理的市值管理措施,回应市场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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